2025-05-20 23:33来源:本站
拿督Mohd Na'im Mokhtar博士驳斥了马来西亚佛教、基督教、印度教、锡克教和道教咨询委员会(MCCBCHST)的观点,即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案的修正案(也称为RUU 355)违宪。
总理府(宗教事务)部长还说,发表这种“投机”言论可能会在国内造成混乱和不和谐。
“我们敦促所有各方不要对《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的拟议修正案作出任何‘推测’和‘先发制人’的声明,该修正案尚未提交国会。
他在周六(4月6日)的一份声明中表示:“一旦提交,所有国会议员都将获得足够的空间进行辩论。”
Mohd Na'im还说,所有各方都需要参考《联邦宪法》第74(2)条,该条款与《联邦宪法》附表9州清单第1项一起阅读,根据伊斯兰法院的上述规定,这些条款是通过各州的法令/法令/条例制定的。
他说,在处理伊斯兰法下的罪行时,伊斯兰法庭只对穆斯林有管辖权,而且只对联邦宪法附表9州清单第1项所列的所有事项有管辖权。
伊斯兰法院在联邦宪法附表九州清单第1项规定的联邦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罪行具有管辖权。
Mohd Na'im说,根据这项规定,国会制定了《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赋予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附表9的州清单第1项,概述了两点。
首先,州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以确定穆斯林对伊斯兰宗教秩序所犯的罪行和惩罚,但联邦清单所列事项除外。
其次,州法律规定的对犯罪的处罚管辖权应在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这意味着,联邦宪法授权各州立法机关在其(各自)州制定法律,对穆斯林违反伊斯兰宗教秩序的罪行和惩罚,联邦清单中包括的事项除外。
他说:“虽然伊斯兰教刑事犯罪是由州立法机关制定的,但必须明白,州法律规定的对犯罪的惩罚必须在联邦法律(即1965年伊斯兰教法院(刑事管辖权)法案)所规定的范围内。”
他说,根据RUU 355提出的修正案不能被解释为允许州立法机构就联邦宪法附表九联邦清单所列事项制定犯罪和惩罚。
他说,这是因为州立法机关必须受《联邦宪法》附表九第74条第(2)款和州清单第1项所规定的立法管辖。
纳伊姆说,对该法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不会改变联邦宪法已经分配给州立法机构的立法权。
与此同时,他还证实,总理部(宗教事务)致力于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下加强伊斯兰法院和伊斯兰法在该国的地位。
莫哈末·纳伊姆还建议各方遵守雪兰莪州苏丹沙拉夫丁·伊德里斯·沙于去年12月29日颁布的法令,即人民,特别是非穆斯林,尊重并不要干涉马来西亚与伊斯兰宗教事务有关的事务。——马来西亚
×